财务处
 首页 | 部门概况 | 公告动态 | 业务指南 | 规章制度 | 信息公示 | 下载中心 | 最新留言 
站内搜索:
  规章制度  
 
 财务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相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天津体育学院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01月02日 09:35  点击:[]

天津体育学院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同时规范实验材料采购途径,拓宽采购渠道,加强天津体育学院化学试剂(含危险化学品)、生物试剂以及实验耗材等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天津体育学院化学试剂(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制剂和实验耗材等必须通过“天津体育学院化学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化学品管理平台”)进行采购(暂不提供易燃气体);化学品管理平台没有的实验材料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采购(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方法参照《天津体育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易制爆化学品采购管理办法参照《天津体育学院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剧毒化学品采购管理方法参照《天津体育学院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术语定义

1.天津体育学院化学品管理平台域名为 http://211.68.236.91/tjus/www/;其域名可在校外通过互联网登录访问,化学品管理平台供应商通过此途径管理其商品名称、数量、货号、规格、种类或类别等相关信息。

2.实验材料:包括化学试剂、生物制剂以及实验耗材等。

3.化学试剂:用于实现化学反应、分析化验、研究试验、教学实验、化学配方等使用的纯净化学品。

4.生物制剂:有关生命科学研究的生物材料或有机化合物,以及用于生物和医学研究的生物制品。

5.实验耗材:指除试剂以外的实验材料和易耗品。(注:材料指金属、非金属材料、试剂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器械、实验动物等必备的实验辅助物品。)

6.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炸、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特殊管理药品等。

7.商品:化学品管理平台销售或申请自行订购的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和实验耗材。

8.用户:本校从事科研或实验教学任务的在职教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用户的化学品管理平台的账户(教师工号)和密码必须为本人管理,不得转借和外泄,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账户所有人负责。实验材料购买流程的所有单据必须由用户本人签字确认。

9.供应商:指通过化学品管理平台或其他途径为用户提供产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10.管理员:国资处、保卫处等学校相关部门的授权人员。

11.第三方:指化学品管理平台和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开发公司。

第七条 购买与结算流程

1.实验材料(包括危险化学品平台)购买流程,如图-1 所示。

2. 自购订单流程(如图-2 所示),不得与《天津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抵触,如有抵触依《天津体育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3. 结算流程,按照学校现有财务制度执行。如科研类采购,用户须填写《天津体育学院支出报销审核单(科研专用)》(审核单黏贴发票),并出具《天津体育学院实验材料购买清单》,进行结算。

第二章 化学品管理平台的用户管理

第八条 用户在同一供应商,单次(一份订单)购买商品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超过 10 万元的须通过学校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用户可以与供应商就化学品管理平台商品进行议价,并要求供应商先修改价格,再予以确认。

第十条 用户在收货,验证商品无质量问题后,有义务在规定时限内(30天)完成付款。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付款的,化学品管理平台将禁止其再次进行采购,完成前期付款后将自动解禁。

第十一条 用户收到商品后,如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可申请退货;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已付款订单,通过第三方鉴定或法律途径,协商解决退货。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用户可以不通过化学品管理平台采购,但须经过学校批准申请自购:

  1.所需的实验材料化学品管理平台没有销售;

第十三条 对于《天津体育学院危险化学品平台》内无销售的商品,用户如有需求,用户须在20个工作日前提出,由学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用户在平台上进行采购,需遵照同类低价购买原则进行采购,如有违背则必须作出文字说明,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批示,如果出现两次以上需由分管院领导签字批示,将材料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五条 自购商品注意事项

1.用户须认真核实供应商资质(留存供应商盖有公章的资质复印件),且认可其商品质量,方可在该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2.自购商品单笔超过 1 万元的需附购买合同;

3.用户须确认自购商品属于实验试剂或耗材;

4.用户须确认自购商品不属于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神经麻醉类药品和国家特殊管理药品等危险化学品;

5.用户须确认自购商品及用途不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订单采购数据须真实有效,无虚假交易。如涉及违法犯罪,采购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化学品管理平台严禁虚假交易。一旦发现用户参与虚假交易,将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参与虚假交易的供应商将永久终止其在天津体育学院化学品管理平台的经营权,并追究其因虚假交易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通过保卫处审核后,单独订购(即不可与其它普通类实验材料同在一份订单内)。

 

第三章 化学品管理平台的供应商管理

第十八条 化学品管理平台供应商资质审核:

  1.拟加入天津体育学院化学品管理平台的供应商,须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达标的试剂、耗材生产商或经销商。

  2.资质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危险化学品证(如销售危险化学品,须提供此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原件用于现场审核,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用于化学品管理平台存档)、自荐信(在天津市两所(含)以上高校的相关平台运营,或在本校交易中表现良好有两名以上教师推荐并加盖部门公章)。天津体育学院化学品管理平台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供应商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并为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天津体育学院用户与供应商通过化学品管理平台提交的订单信息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商品要求

1.供应商必须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单项订单约定(相关材料支撑)的质量标准。

2.供应商为天津体育学院用户提供实验材料,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生产、经营、运输、销售、环保、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供应商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和《天津体育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且必须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商向化学品管理平台上传危险化学品数据时,必须明确标注“危化品”标识,并附有危险化学类别、CAS 号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4.未经公安部门和天津体育学院国资处和保卫处批准,供应商不得在化学品管理平台上传或销售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特殊管理药品,否则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5.供应商要保证其所提供的实验材料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及时进行数据更新,确保用户通过化学品管理平台检索到的商品信息准确、有效,如商品出现断货、调价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对网上数据进行修改。因供应商上传信息错误或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供应商须及时响应及确认用户的网上订单信息。

3.供应商须将天津体育学院用户订购的商品按照约定时间送到订单收货地址并提示、配合收货人完成验货手续。

4.如因商品质量问题或商品未能达到与用户的约定要求,供应商须无条件退货。

5.供应商提供给天津体育学院用户商品的单价不得高于同等条件下供应商在天津市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日常销售价格(不含促销价格);如单个订单需修改价格,则修改后的价格不得高于修改前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 结算管理

  1.供应商发票结算

   (1)供应商可以将天津体育学院所有用户一段时期内已到货订单生成《天津体育学院实验材料购买清单》(以下简称“购买清单”),持“购买清单”(供应商盖章)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相应正式发票(单笔不超过10万元)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转交给用户,由购买用户向天津体育学院财务处申请财务结算。

  (2)发票超过10000元,或连号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0000元的,须在国税或地税网站验证票据真伪,并将与所开票据信息相符的验证信息页附在发票后方可结算。

  (3)结算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财务封账等情况,则依时顺延。

  (4)发票金额与“购买清单”金额不符、未打印“购买清单”、超过10000元未验证发票真伪等,将一律退回。

  2.系统使用服务费

  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天津体育学院委托的第三方缴纳系统使用服务费(年度销售总额的0.1%),第三方须为供应商提供正式发票。

第二十三条 评估及退出机制

  学校有权利根据供应商的年交易记录、交易评价、供货价格、响应速度、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评估中出现问题货为达到要求的责令供应商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服务费货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天津体育学院有权终止其在天津体育学院的销售行为。供应商在完成所有订单送货、结清系统使用服务费后,有权申请退出天津体育学院化学品管理平台。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天津体育学院所在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天津体育学院用户和供应商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体育学院制度的行为,天津体育学院都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体育学院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6日

 

关闭

 首页 | 部门概况 | 公告动态 | 业务指南 | 规章制度 | 信息公示 | 下载中心 | 最新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