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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
天津体育学院“十三五”综合投资
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
现将《天津体育学院“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体育学院
2017
年11月28日
天津体育学院“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津教委〔2016〕41号)和《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6〕52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学校实施“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分类核定、逐年安排、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规范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稳定性与竞争性相协调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投办),设在研究生部。综投办下设四个专项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分别是学科建设专项办公室(设在科研处)、专业建设专项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思政课建设专项办公室(设在思政课部)、思政教育及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办公室(设在学
生处),分别负责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思政课建设和思政教育
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规划编制与执行;专项办按照综投办下达的指标、任务,负责相关综投资金、资源的二次分配、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制定等专项建设工作。综投办按照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整体部署和相关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各专项办对所负责的专项资金编制经费预算与实施方案,严格落实专项经费支出规定与政府采购程序,及时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支出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分析,定期向分管校领导及综投办报告项目进度与资金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学校各专项办上报的“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设备采购计划并组织项目申报、论证。合理调配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按时上报和汇总各项目实施部门安排的资金预算,指导和监督预算资金执行,定期向各项目实施部门提供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好专项资金的决算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审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为基本任务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和绩效经费,支持方向为:
(一)基本任务经费主要用于提升学校学科专业实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做好国际合作交流、推进治理机制改革等方面。
(二)重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一流学科建设、学校转型发展、优势学科和学科群建设、特色专业和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科技创新能力提升、高层次人才建设、高水平国际交流合作、思想政治教育质量建设等方面。
(三)绩效经费主要由学校统筹用于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及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员费用。指用于按照市人才发展基金和市引才专项资金政策要求匹配的生活补助;经市教委审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协议薪酬核算的津贴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学校自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适用本办法;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劳务费支出。
(二)设备购置费。指用于完成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所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源等支出。
(三)业务费。指用于执行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中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设备租赁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仪器设备维护费。
1.
材料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3.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
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国家、我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支出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6.
培训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研究人员对外参加除职工学历教育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7.
设备租赁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8.
专家咨询/评审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或评审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评审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我市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9.
仪器设备维护费:是指学校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修理和维护费用,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加强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使审核端口前移。严格执行国家、我市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范围内的支出审批权限: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下的由各专项办公室负责人审批;10-15万元(不含)由各专项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报综投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执行;15-20万元(不含)各专项办公室负责人、综投办公室负责人逐级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执行;20-30万元(不含)由各专项办公室负责人、综投办公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执行;30万元及以上由各专项办公室负责人、综投办公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后,报校长批准执行。
各专项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可将综投经费进行二次分配,获准使用经费的部门签字权限为:单笔支出5万元(不含)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万元及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按上述权限批准执行。
专项经费报销时需提供《专项经费支出审批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基本建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综合投资规划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综合投资规划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国家和天津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中用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国家、
我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要依法依规按照采购程序执行。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资产统一管理。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天津市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对项目支出实行过程管理。对资金使用的范围、进度、用途等方面及时、全方位的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项目实施部门每季度向分管校领导报告资金执行情况,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建设期结束失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