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文件
津体院发〔2017〕24号
关于印发天津体育学院公务交通费用
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
现将《天津体育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体育学院
2017年7月18日
天津体育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落实《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育两委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7〕7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机关单位津贴补贴的通知》(津财综〔2017〕5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公务活动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乘坐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网约车平台租车等合法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各部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
第二章 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公务出行经办人是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经费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公务出行交通费报销的审批和监管。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公务交通费的审核及报销。
第三章 报销细则
第七条 报销各类公务出行交通费需填写《天津体育学院支出报销审核单》及《天津体育学院公务出行交通费明细表》(见附件)。报销公交、地铁、出租车票出现连号票据时,应在《天津体育学院支出报销审核单》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栏写明原因。
第八条 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取得合法票据。报销公交车票、地铁票的票据应是公务出行当次发生的一次性定额发票,充值票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网约车平台租车应由租车公司开具发票同时提供乘车明细。
第九条 公务交通费报销应于公务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参加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校领导,公务用车车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限额报销。每月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票据由院办公室按参改人员进行汇总,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报销公务交通费。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经费中除组织学生参加培训、实践等活动发生的交通费外,原则上不报销公务交通费,科研经费报销交通费依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