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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校园足球师资培训经费实施办法

2016年07月21日 16:00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承办的全国校园足球师资培训的经费使用,依照《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校园足球培训费实施细则》研院〔2015〕文件,特制定我校全国校园足球师资培训经费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专款专用,经费按照实际培训学员人数核拨。校园足球培训的各项费用,只能从当年培训拨付经费中支出。

第三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培训学员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学员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四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严格按照预算金额执行,不得超预算总额,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第五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七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八条  报销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各种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1.由学员本人签字的签到表。

2.酒店流水原件(含每天的房间数、住宿费、用餐人数、餐饮费及总费用等需要加盖酒店公章)两份,财务报销时需要一份原件同时上报教科院决算时也需要一份原件。

3.讲课费发放表,统一使用《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骨干师资国家级专项培训讲课费签收单》,签收单中的各项信息必须填写完整,签字处需本人签字,不能代签。讲课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如聘请外籍人员的,需持合同或者协议到河西区国税局(河西区越秀路华昌越秀大厦三楼)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到财务处办理讲课费领取手续。

4、所购培训用品,应与培训人员数量相匹配。

5、培训支出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6.所有到财务报销的原始凭证,组织报销的具体部门均应留好复印件,以备日后相关部门审计检查时使用。

财务处

201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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