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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体育学院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06月01日 10:46  点击:[]

天津体育学院文件

 

津体院发201659

关于印发天津体育学院讲课费、评审费

和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

      现将《天津体育学院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体育学院

2016年5月25日

天津体育学院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的发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23号)和《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委机关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3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部门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讲课费是指,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学校工作需要,聘请校外专家举办的各类讲课、培训活动而支付专家的劳务费用。评审费和验收费是指,各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评审或验收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权及确因学校工作需要,聘请校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而支付专家的劳务费用。

  第四条 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专家讲课、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应提前制定好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讲课活动、评审和验收工作的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拟聘请的专家、举办的依据和事由、经费预算及支出项目等。工作方案由各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原则上应邀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本领域有经验的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根据需要严格限定参加人数,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评审和验收工作费用的发放范围,除按规定向参与评审和验收工作的专家支付费用外,各部门不得向专家组成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发放相关费用。

  第七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 评审费和验收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

  (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和验收费标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九条 支付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各部门要将包括含有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职务或职称、银行卡号、开户行名称、标准、数量、金额、本人确认签名的发放表,经支出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财务处审核发放。

  第十条 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应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讲课、评审、和验收活动的管理,

  应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把关,不可超出规定的支出标准。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对于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的,由学校追究其当事人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的评审费和验收费的开支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天津体育学院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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