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文件
津体院发〔2015〕45号
关于印发天津体育学院服务性收费
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
现将《天津体育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体育学院
2015年12月28日
天津体育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三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网络使用服务费。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为学生非教学任务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或按流量收取网络使用服务费。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不得收取费用。
(二)资料复印、打印及制作费。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打印或加工制作磁盘、光盘等,可收取复印、打印及制作服务费。
(三)图书借阅延期归还费。高校对学生向图书馆借阅图书超过规定期限归还的,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图书借阅延期归还费。
(四)洗衣洗浴费。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公共浴室、自助洗衣服务的,可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收取服务费。
高校服务性收费标准,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在不高于市场价格和充分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成本补偿和不营利原则自行制定。
第四条 代收费项目
(一)教材费。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期预收教材费或发放教材后据实向学生收取。学校应按折扣后的实际支付价格与学生结算教材费,不得列支任何费用。采取预收教材费方式的,在学期末必须及时与学生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二)超定额水电费。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节约的前提下,学校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每生每月水电用量定额为3吨水和6度电,超过定额的部分学校按自来水集团公司和电力局水电费标准收取超额费用。学生用开水,每生每月用量定额为180升,超出部分按成本补偿的原则向学生收取费用。
(三)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为方便在校生学习及生活管理,向学生发放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园卡等证卡,因丢失、人为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时,学校可向申请人收取补办证卡工本费。首次为学生办理证卡不得收费。
(四)公寓用品费。高校为学生提供公寓用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营利的原则。为方便学生和学校管理,学校可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可以为新生代为办理的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愿选择,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并按实际进价收取。
(五)考试报名及考务费。有关职能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高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如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可由学校代收代缴报名和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相关部门收费规定执行。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受职能部门委托,学校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费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第五条 学校实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申报审批制度。对照天津市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目录,学校有收费行为的部门应填写《天津体育学院服务性收费项目申报审批表》、《天津体育学院代收费项目申报审批表》,经学校批准后可进行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以及校园网等方式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建立收费公示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有收费行为的部门要将全部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得少缴、截留、挪用。服务性收费收入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代收费在往来款项中设立明细项目进行核算。
第八条 按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票据管理规定,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代收费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附件:1.天津市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2.天津市高校代收费项目目录
3.天津体育学院服务性收费项目申报审批表
4.天津体育学院代收费项目申报审批表
附件1
天津市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
项目 |
服务内容及收费范围 |
备注 |
1 |
网络使用服务费 |
高校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为学生非教学任务提供互联网服务的,采取计时方式或按流量收取网络使用服务费。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 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不得收取费用。 |
2 |
资料复印、打印及制作费 |
高校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或加工制作磁盘、光盘等,收取复印、打印及制作服务费。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 |
3 |
乐器租赁费 |
有音乐专业的院校向专业课教学大纲课程安排以外自愿租用乐器进行练习的学生,可以收取乐器租赁费。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
4 |
图书借阅延期 归还费 |
高校对学生向图书馆借阅图书超过规定期限归还的,可收取图书借阅延期归还费。 |
由学校自行确定。 |
5 |
洗衣洗浴费 |
高校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公共浴室、自助洗衣服务的,可收取服务费。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 |
附件2
天津市高校代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
项目 |
服务内容及收费范围 |
备注 |
1 |
教材费 |
高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期预收教材费或于发放教材后向学生据实收取。 |
采取预收教材费方式的,在学期末必须及时与学生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
2 |
超定额 水电费 |
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节约的前提下,学校可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的部分可按标准收取费用。由学校按照每生每月不低于6度电的原则自行确定用电定额;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在单独计量的前提下,自来水在每生每月不低于3吨水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用水额度;学生用开水,在每生每月不低于180升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开水定额。 |
超定额用电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电价收取;自来水超定额部分按规定价格收取;开水超定额部分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 |
3 |
补办证卡 工本费 |
高校为方便在校生学习及生活管理,向学生发放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园卡等证卡,因丢失、人为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时,学校可向申请人收取补办证卡工本费。 |
首次为学生办理证卡不得收费。 |
4 |
公寓用品费 |
高校为新生提供公寓用品收取的费用。 |
高校为学生提供公寓用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按实际进价收取。 |
5 |
特殊专业服装费 |
公安、医学、警校、民航等特殊专业高校需为学生统一服装的,可根据需要为学生统一代购。 |
按实际进价收取。 |
6 |
考试报名及考务费 |
有关职能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高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如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可由学校代收代缴报名和考务费。 |
收费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 |
7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高校受职能部门委托统一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收费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