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为做好各位教职工合理节税工作,在组织部的积极配合下,财务处已对我校党员职工2月至3月份的捐款,在计算6月份个人所得税时进行了抵扣。
对于有通过其他途径捐赠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教职工,可将捐款票据于6月30日前送至行政楼201室,并进行审核、登记,财务处将在7月份发放工资时进行个税抵扣。
请周知。
财务处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