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3]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有效期5年。
请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身份的教职工(包括符合条件的已退休返聘教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就近前往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重新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并将新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原件于5月25日前交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报账大厅(行政楼102室)。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将从备案登记表提交的次月起,按照减征个税政策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重新办理减免税备案的教职工,此前已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可在2024年3-6月期间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报退税。
注:政策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联系人:侯老师,电话:022-68569195.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