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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体育学院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2025〕1号

2025年03月20日 08:57  点击:[]

 

天津体育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文件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2025〕1号

 关于印发《天津体育学院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二级单位:

《天津体育学院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已于2025年3月19日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25年3月19日

 

天津体育学院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政府采购统计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负责政府采购涉及数据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校长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学校分管政府采购业务的校领导对政府采购数据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分管政府采购副处长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第五条 政府采购统计人员负责采购数据的收集与整理、统计报表编制、数据分析与报告、数据管理与维护等具体工作,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统计人员不得自行修改政府采购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政府采购统计信息,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对涉及数据造假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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